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吳遵智 被告 張應飛
劉映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為分割,以原告權利範圍為2萬分之714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4,585元(計算式:2,547.16㎡×3,
137元/㎡×7145/20000=2,854,58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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