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朝固
詹梅珠詹朝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黃明正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詹朝枝 、 簡美蓮 告訴被告詹朝固、 詹美珠 、詹朝福涉犯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詹朝固、詹美珠、詹朝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業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