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汝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美汝因強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9年3月確定,於民國102年2月25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於106年12月1日核准受刑人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強盜、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後,由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2月25日入監,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法務部矯正署以106年12月1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554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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