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4號被告即反訴原告香港商福斯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凡 訴訟代理人 劉彩樺
李昀俐 張致平 原告即反訴被告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複代理人 藍子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者,反訴另徵收裁判費,觀諸同法第77條之15規定甚明。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5月16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佐,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