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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