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16號原告 莊智媚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複代理人 李郁霆 律師被告 莊智丞 訴訟代理人 許嘉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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