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翁麗喜 債務人 張延旦 債務人 趙偉瑛
一、債務人張延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延旦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趙偉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延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延旦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趙偉瑛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張延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