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10號
原 告 林志龍
訴訴代理人 宗翔倫
原告與被告 謝宜婷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