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禾達睿生醫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齡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芳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