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28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邱品皓
被   告  林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3,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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