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32號
原告 潘志鴻
被告 林慶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0年2月23日上午11時5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黃玉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32號
原告 潘志鴻
被告 林慶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0年2月23日上午11時50分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