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40號上訴人 黃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芳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584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
一、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525,848元,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9,544元,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嗣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49,584元。
二、是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49,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