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17號聲請人鉅和鋼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致堅 訴訟代理人 邱聰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呂子彥┌─────────────────────────────────────────────────────┐│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川方企業股份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鉅和鋼索股份有限公司│209,475元│NO0000000│106年10月31日│││公司黃事吉│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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