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43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玉玲 相對人 黃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段關於「100年度裁全字第155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55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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