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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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俊憲 以上上訴人與 洪明凱黃財賢 因101年度重訴字第89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7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191,2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4,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惟因上訴人前經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已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之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在上訴程序仍有效力,是以上訴人在訴訟終結前得暫免裁判費之繳納。惟仍有依上訴人所為上訴之聲明,以確定其提起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數額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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