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六九號
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行法定代理人 盧進三 送達代收人 陳明源 法定代理人 陳龍通 相對人丙○○
甲○○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參仟貳佰柒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聯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用│捌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第一審送達費用│伍佰柒拾參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用│參佰肆拾伍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柒拾元││├─────────────┼─────────────┼──────────┤│共計│捌萬參仟貳佰柒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