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6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6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4021057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起子壹支沒收。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九十一年及九十三年間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三月確定,嗣定應執行刑一年八月,經送監執行,於九十四年一月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至同年四月二日止,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徒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一、三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置於機車腳踏板、汽車駕駛座上之財物,及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起子一支,撬開如附表編號二、四至六號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管領使用之機車置物箱等方式,竊得如附表編號二、四至六號所示之人置於機車置物箱內之財物(竊盜時間、地點、方式及所得財物詳如附表所示)。嗣於九十五年四月二日下午十時五十分許,丁○○持上開起子,在臺中市○○區市○○○路與惠民路口,預備行竊路旁之機車財物,為警當場查獲,經在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扣得竊自己○○、 蘇桂嬅 之手提包各一只、竊自 鄭庭燕 之面額一百二十元之LAURACAFE咖啡餐點卷共十一張及起子一支;復經警於同月三日凌晨零時五十五分許,在臺中市○○路○段二二三之三號七樓之七丁○○住處搜索扣得竊自甲○○之統一超商icash儲值卡一張;又警方帶同丁○○於同月三日凌晨一時二十五分,在臺中市○區○○路○○○號名佳美商場前之垃圾桶內尋得其所丟棄自蘇桂嬅竊得臺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存摺一本。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第一分局及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乙○○、鄭庭燕、蘇桂嬅等四人分別於警詢時;及被害人甲○○、己○○等二人分別於警詢時、偵查中指述遭竊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有用以行竊之起子一支扣案可證,復有被害人甲○○、蘇桂嬅、己○○、鄭庭燕等四人立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張、照片三十一幀、現場圖一紙、車輛查詢資料二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臺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被告於附表編號二、四、五、六行竊時攜帶之起子一支,係金屬材質,尖端扁平,業經本院勘驗明確,其質地堅硬,足以危害於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客觀上應認係兇器無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附表編號一、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編號二、四、五、六),被告先後六次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係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以一罪論並論以情節較重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前於九十一年及九十三年間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三月確定,嗣定應執行刑一年八月,經送監執行,於九十四年一月九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一節,有刑案紀錄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前科,素行並非良好,且本件多達六次竊盜犯行,然查獲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扣案起子一支係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盜方式│所得財物│├──┼──────┼─────────┼───┼─────────────┼─────────────┤│一│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區○村路一│丙○○│徒手竊取丙○○置放於其使用│紅色手提袋一只及其內新臺幣│││十日晚上六時│段五九三號前││機車腳踏板之紅色手提袋。│(下同)五千元、證件及參考│││許││││書六本。│├──┼──────┼─────────┼───┼─────────────┼─────────────┤│二│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區○○路三│乙○○│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皮包一只、現金二萬三千元、│││十七日上午十│段與太原六街口││身體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起子一│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二時許│││支,撬開乙○○管領使用之車│司信用卡一張、玉山商業銀行││││││牌號碼九一八─ILZ號機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一張、中││││││(所有人為乙○○之夫 洪玉欽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置物箱,竊取置物箱內財物│卡一張、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卡一張、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卡一張│││││││、身分證一張、機車及汽車駕│││││││照各一張、健保卡三張、支票│││││││九張。│├──┼──────┼─────────┼───┼─────────────┼─────────────┤│三│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區○村路一│鄭庭燕│徒手竊取鄭庭燕置放於其所有│手提包一只、及其內之每張面│││二十日下午一│段與五權八街口前││車牌號碼0000-00號自│額一百二十元之LAURA│││時許│││小客車駕駛座上之手提包。│CAFE咖啡餐點卷(其中十│││││││一張業已發還鄭庭燕)、手機│││││││二支、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一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一│││││││張、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一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卡一張、身分證│││││││一張、駕照及行照各一張。││││││││├──┼──────┼─────────┼───┼─────────────┼─────────────┤│四│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區○村路一│甲○○│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統一超商icash儲值卡一│││二十八日下午│段與五權八街口統一││身體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起子一│張(業已返還甲○○)、黑色│││六時二十分許│超商前││支,撬開甲○○所有車牌號碼│手提包一只、新臺幣一千元、││││││HE二-五二八號機車置物箱│證件、信用卡、金融卡及明碁││││││,竊取置物箱內財物。│牌銀色手機一支。││││││││├──┼──────┼─────────┼───┼─────────────┼─────────────┤│五│九十五年三月│臺中市○區○村路一│己○○│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咖啡色女用皮包(業已返還詹│││三十日下午七│段六七九號府城自助││身體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起子一│雨欣)、新臺幣一千三百元、│││時許│餐前││支,撬開己○○所有車牌號碼│PDA一臺、諾基亞牌七二七││││││QPF-四0二號機車置物箱│0型行動電話一支、信用卡四││││││,竊取置物箱內財物。│張、金融卡一張、身分證一張│││││││、汽機車駕照及機車行照各一│││││││張、住家鑰匙兩串。│├──┼──────┼─────────┼───┼─────────────┼─────────────┤│六│九十五年四月│臺中市○區○村路一│蘇桂嬅│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LV側肩包一只、諾基亞牌七│││二日下午六時│段一二八號前││身體而可供兇器使用之起子一│二八0型黑色手機一支、戶名│││二十分許│││支,撬開蘇桂嬅所有車牌號碼│蘇桂嬅之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VOR-二九三號機車置物箱│限公司存摺一本(均已返還蘇││││││,竊取置物箱內財物。│桂嬅)、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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