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0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檢察官逕行請求,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本院予以同意,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黃紹紘法官葉珊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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