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慶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慶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