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8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原名呂乙○)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乃因非因財產權部分而起訴,依民事訴訴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