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公司法定代理人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嚴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公司法定代理人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表明「訴訟標的」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起訴狀及繕本各一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所需具備之程式,未於起訴狀上表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因屬可以補正之事實,自應由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先定期命其補正。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明表「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說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