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零貳仟貳佰伍拾叁元,折合銀元叁拾萬零柒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零捌元,折合新臺幣玖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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