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一八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右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壹佰零伍萬玖仟零玖拾柒元,折合銀元壹仟柒佰零壹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柒萬零壹佰玖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拾壹萬零伍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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