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間請求交付文件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