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三五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三九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參陸點 伍柒 公克、包裝重肆點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茲因扣案之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六包(合計淨重三六.五七公克、包裝重四.二二公克),係屬違禁物,惟未經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