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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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
即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0二二號),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以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有期徒刑八月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著,有戶籍謄本一份、送達回證二份及拘提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