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09號原告 張世鈺
廖秋鄉 張維清 張少溥 張宸洺 張許寶勤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
吳孟玲 律師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仍有待調查之事項。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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