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13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8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提起再審,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30日寄存送達,於109年4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所述,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賴秀雯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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