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58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晟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福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健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審就被上訴人所提反訴,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62,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09年10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乃對其反訴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46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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