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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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 律師
杜英達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吳佳薇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