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6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五三號
聲請人嘉樺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六五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德如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叁拾肆萬壹仟陸佰捌│HN一五八○二五││││太平│興分行││拾元│六││├─┼─────────┼─────────┼───────────┼─────────┼────────┼──┤│2│德如股份有限公司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復│九十三年一月五日│壹萬柒仟零捌拾肆元│HN一五八○二五││││太平│興分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