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聲字第4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陳奕傑

上列抗告人因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所提「民事聲明異議狀」,固以異議方式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對其聲請停止執行之駁回裁定表明不服之意旨,惟依上開規定,仍應視為抗告,應逕依抗告程序處理之。

二、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準此,本件應補繳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簡易庭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廖建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鄭梅君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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