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070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告 陳宥廷

陳建誠

孫芷茵

陳采蓁

陳薇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撤回訴訟,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