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1070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告 陳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撤回訴訟,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