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簡字第6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梅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4,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