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439號
原告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
被告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42元【計算式:16萬元5%(7年+10月/12月+8日/365日即101年9月30日至109年8月6日)=56,000元+6,667元+1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