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2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439號

原告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

被告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42元【計算式:16萬元5%(7年+10月/12月+8日/365日即101年9月30日至109年8月6日)=56,000元+6,667元+1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