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法九0矯字二八0二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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