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四一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惠霞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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