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免除保安處分執行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免除保安處分執行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竊盜所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本署八十八年度執更字第四五號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業經本署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移送泰源技訓所執行迄今已滿二年一月在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請求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核尚屬實,認為上項強制工作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聲請書誤載為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八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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