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四七號
原告甲○○被告戊○○被告丙○○被告己○○被告丁○○被告乙○○被告辛○○○被告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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