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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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告 涂育宸 住○○市○○區○○里0鄰○○路00巷0弄00號

被告 李伊晨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桃交簡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蔣彥威

法官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韻柔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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