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1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婚字第三九五號離婚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39
5號離婚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