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書叁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諸前揭法文修正立法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第
4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又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有明定,則依前揭說明,既屬「專科沒收之物」規定,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將扣案之色情漫畫書3本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35條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持有猥褻物品罪行,業經聲請人以96年度偵字第1930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處分書可按。扣案色情漫畫書3本,內容均為男女交媾、裸露性器官等猥褻之圖畫、文字,有翻拍照片6張可稽(見偵卷第17、18頁),即應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