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告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共同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伊伶 律師被告 陳俊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3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則依上開法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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