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IRWANZAELANI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IRWANZAELANI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爰審酌被告以偷渡方式進入我國,對於政府在入出國之管理與國家安全之維護已有妨礙,所為非是,並考量其犯罪後坦認犯罪,態度尚佳,兼衡其非法入境後,並無其他犯罪行為,為尋求工作機會始非法進入國境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另查被告係非法入境之外國人士,渠在我國犯罪而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認渠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之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憑,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本案犯行,坦承本案犯行,信經本次罪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嘉惠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0461號被告IRWANZAELANI
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號(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新竹收
容所收容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IRWANZAELANI係印尼籍人,前於民國103年4月7日,即因逾期停留遭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查獲,並於103年5月7日遣送出國。IRWANZAELANI為圖再次入境臺灣工作,竟未經許可,於同年9月初某日,自印尼某處搭乘船隻,而於103年9月16日自高雄港偷渡上岸,其後至新竹地區尋找工作機會。嗣於103年9月23日6時許,在新竹縣○○鄉○○○街○○○號前為警查獲,始知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臺中第二專勤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IRWANZAELANI於詢問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被告入出境資料2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檢察官洪明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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