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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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48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柯忠緯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5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柯忠緯(下稱受刑人)係因種植大麻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惟相較於甲基安非他命,大麻被稱為「軟性毒品」,並經許多國家許可作為醫療或娛樂用途,成癮性與一般菸草相差無多,所生危害較低;再觀以目前實務上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10罪且有自白者,定應執行刑均在有期徒刑8至9年間,受刑人僅犯3罪卻經定應執行刑10年,顯然過苛;再相較於殺人罪為10年以上,二者所侵害法益相距巨大,刑期卻接近,亦非公允,難使受刑人甘服;又受刑人已61歲,患有高血壓及糖尿病,健康狀況不佳,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受刑人約有7成機率將老死獄中。綜上,原裁定顯已過度評價,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7至9頁)。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1條第5款規定甚明。再者,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原裁定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聲請為正當,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或相類,並考量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2罪曾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在案,暨受刑人就本案量刑意見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於各罪之原定刑期、在各罪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5年10月以上,附表編號2、3前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2年以下等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經核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之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等,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
㈡受刑人雖以上情提起抗告。惟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因製造大麻、栽種大麻、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未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所為製造大麻、栽種大麻、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等毒品,犯罪態樣各異、毒品種類不同,且受刑人係於附表編號2、3所示犯行分別於110年5月6日、110年8月4日為警查獲後,未思悔改,猶另自111年8月間某日起至111年12月29日為警查獲時止,再犯附表編號1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漠視其所為對法益之侵害及對社會所生危害,自不宜忽視受刑人此等主觀上之惡性而在定應執行刑之評價上給予過度刑罰優惠。抗告意旨徒憑己意,稱大麻經許多國家許可作為醫療或娛樂用途,成癮性、對社會危害均低,其僅犯3罪,所犯毒品罪刑期與殺人罪接近,且其年長並患病等語,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要難採取,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柯忠緯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罪日期
自111年8月間某日起至111年12月29日為警查獲時止
110年3月15日至110年5月6日
110年6月下旬某日至110年8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3、47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82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11號
111年度訴字第113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1日
113年10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11號
111年度訴字第113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3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2至3前經台中地院111年度訴字第113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