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7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謝坤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88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21889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0元,共計新臺幣2188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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