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3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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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355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詹凱伶
       尚宗平
被   告  姜育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萬參仟零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其中貳仟貳佰壹
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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