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6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被繼承人 范文安
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之起訴狀,並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另補正尚瑞強為合法法
定代理人之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訴,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而
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僅有 范綱想范鍾良 妹及范**2人,
然觀諸卷內資料,原告起訴非以被繼承人范文安之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有欠缺,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
原告應即來閱卷並補正被告全體繼承人年籍資料,及確認是
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另原告起訴狀雖載法定代理人
為尚瑞強,然原告之現任董事長為 吳東亮 ,故原告亦應補正
尚瑞強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揆諸首開說明,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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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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