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字第1855號
上訴人即被告 創業團隊專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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