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易字第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9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京緯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867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680、65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略以:㈠上訴人即被告林京緯(下稱被告)於7、8年前因友人之故,沾染賭博惡習,從國內職棒簽賭進而各類網路簽賭,亦從小贏小輸演至債臺高築,被告欺瞞家人遂向地下錢莊周轉,期間被告雖仍有正常工作,但入不敷出的情況下,債務已積重難返,因龐大債務無力償還利息累進,幾乎壓垮被告所有的一切,偏又債主以文攻武嚇向我催逼,甚至轉向恐嚇被告妻小。由於被告與髮妻新婚,被告不忍妻小遭受任何傷害,情急之下鋌而走險,以利用職務之便,挪用侵占公款,以緩解賭債與錢莊欠款。被告自知觸犯法律為不可原諒之罪,除了深感懊悔所為,亦對所有與我相關的人感到萬分愧疚,被告犯罪後不僅波及家人,更慘的是我的妻子也因此無法諒解,提出訴請離婚請求。如今被告因賭危害,竟落得自食惡果,妻離子散。㈡、犯後被告不斷反省檢討,如今已然澈悟,始作俑者皆來自賭性,唯有根除賭性才能釜底抽薪的解決問題,好賭成性全來自貪念太多,今後我必當以此為戒,絕不貳過,如今血淋淋的教訓已在眼前,被告定當痛定思痛,銘刻於心。㈢俗話說:千金難買早知道,我願意為自己的所有行為負起相對的責任,這一跤雖然跌得不輕,但被告會抓回一把教訓的沙,作為日後毋忘在莒的鑑戒,懇請法官大人矜愍被告因賭害而為,被告生性質樸,絕非為非作歹之徒,且願意與被害人做最妥善的處理。被告不情之請,再次懇求法官大人於用法之際,能從輕發落,讓被告早日回歸社會,更生做人。被告將洗心革面,腳踏實地,兼做二份工作,除儘快償還債務之外,更重要的是爭取妻女認同,早日破鏡重圓。㈣被告是為初犯,於檢警調查筆錄中對案情均坦承不諱,毫無欺瞞之意,並全力配合調查,深具悔意,也願意為自己所為負責。被告願意與被害人和解,曾進行調解,提出以「每月2萬元之分期方式」償還,但被害人不予以接受,並堅持需一筆賠償所有損失。雖未和解成功,被告仍對被害人誠心道歉,並保證出獄後絕不會逃避,會以能力所及之最佳方式償還被害人損失云云,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三、按刑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刑事判例參照)。原審判決已敘明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利用從事業務之機會,分別侵占告訴人之貨款,致生損害於告訴人,並衡酌被告各次侵占之金額,及侵占總額高達755,118元;及其於偵審程序中雖均坦承犯行、惟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所侵占之款項均未返還予告訴人之犯後態度,暨被告為大學生物科技系畢業,之前在藥廠擔任業務,月薪約5萬多,已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原審卷第79頁背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一至三「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並諭知未扣案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顯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且均未逾法定刑度,並無量刑過重情形。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以上詞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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